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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吉林省林业厅有关领导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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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21: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露吉林省林业厅有关领导不作为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是刘玉军,系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田东。

  2015年12月6日,我公司与虎园公司签定了《长白山东北虎林园转让合同》,孙田东将虎园公司转让给刘玉军。同时约定,虎园公司在合同签定后60日内,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其他经营东北虎林园所必要的一切证件等过户至我公司名下。

  经查,虎园公司《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我跟孙田东签订转让合同后在2018年又被孙田东私自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长白山大自然虎林园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并过户至其名下。而大自然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到现在都没有饲养老虎的林地、虎舍、虎具等一系列饲养老虎的设施,没有一只老虎,根本不具备养虎条件,怎么就给大自然公司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了呢?真是好笑呀!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应当吊销许可证。 因此,肖某在为大自然公司发放许可证过程中,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1.吉林省林业厅资源处处长肖某枉顾大自然公司不具备养虎条件、没有老虎的客观情况,利用职权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大自然公司违法发放了《驯养繁殖许可证》;

  2.我与孙田东因虎园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号:(2019)吉75民终22号),肖某以省林业厅的名义向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孙姓女法官打了招呼,对孙田东贩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关问题做了不当说明,对案件走向起了关键作用;

  3.当我依法对大自然公司未养虎,一年后应当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举报后,孙田东与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超竟然扬言,肖某收了他们的好处,不可能吊销他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而事实上,大自然公司虽然多年未养老虎,但其《驯养繁殖许可证》至今没有被吊销。

  4.我做为虎园公司的接管运营者,在履行合同后续中遭到孙田东的诈骗,将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女二嫁”,使我空养了这二十余只老虎,多次申请却一直无法合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事实,导致无法领取老虎繁殖补贴。

  没有补贴和门票的收入,导致未能及时更换维修虎园陈旧的防护基础设施,对游客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虎园门票销售量下降;东北虎只能在几平方米的地方生活,无法放出,对于东北虎的繁育生长造成很大的影响,导致虎园损失20多只东北虎。

  5.据说肖某多次指使白河林业局,以我虎园没有驯养繁育许可证为由,不让我虎园营业!东北虎以肉为食,成本消耗巨大,没有经营收入,东北虎缺乏食物,我作为虎园景区的经营者很难运营下去,处进退两难的境地,损失惨重,苦不堪言。

  事实清楚,孙田东不履行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将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女二嫁”,涉嫌构成诈骗或者不当得利;肖某作为公职人员不去调查空壳的大自然公司就违规给办理手续,让我真的想不通!大自然公司不具备养虎条件,没有一只老虎却跟孙田东同流合污,得到本应该属于我虎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大自然公司到底窃没窃取原本属于我虎园的补贴?

  我既是一个经营者,也是一个合法的消费者,孙田东和肖某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我虎园的合法权益,给我的经营造成了困扰和不可估量的损失!

  综上所诉,请领导实事求是,彻查此案,请求吉林省林业厅依法吊销大自然公司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大自然公司的《营业执照》;欢迎领导到我虎园调查取证,依法向我虎园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让老虎后代得以繁殖延续;查清肖某在为大自然公司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行为,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反映人:刘玉军

  电话:13674332333

  2023年3月2日

  【备注:相关证据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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