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福建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给水用管件区,存放铜内丝三通、铜内丝弯头等不同品种PVC管件。卫生监督员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上述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没有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的各管件货值金额达到6547.51元,暂未销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