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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部分子女占有房屋其他子女起诉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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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3 11: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判令一、周某文享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衡宇三分之一的份额,周某辉给付周某文衡宇折价款1221033.33元;二、周某辉给付周某文自2019年至裁决见效之日止的衡宇占据利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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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与来由:周某鹏与刘某娟系原配伉俪,二人共生养三子,即宗子周某文、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强。刘某娟于2002年归天,周某鹏于2019年归天,未再婚。周某鹏怙恃均先于周某鹏归天。刘某娟父亲刘父于1991年11月归天,刘某娟母亲刘母于2003年11月病故。刘某娟怙恃共生养四名后代,别离为:刘某娟、刘某新、刘某慧、刘某洁,此中刘某新于2002年9月归天,其法定担当人有老婆陈某涵、子刘某皓、女刘某丹。周某鹏、刘某娟、刘母、刘某新均未留有书面遗言。

周某鹏自其单元处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直管公房一套,后于1992年折算工龄采办并于2017年6月12日获得衡宇产权证,挂号在周某鹏名下。周某鹏归天后,周某辉主意衡宇归其所有,其依照三分之一的财富份额给付周某文折价款(案涉衡宇系一层带后院,按每平米5.4万元计较),随后其装修入住,但迟迟不给衡宇折价款。为维周某文权柄,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辉辩称,分歧意给付衡宇折价款,给不了那末多,由于父亲的存款全在周某文那儿,衡宇是我装修的,评估时斟酌了我的装修,也分歧意付出衡宇占据利用费,针对周某文的诉讼哀求,都分歧意。

被告周某强未到庭亦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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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被担当人周某鹏与刘某娟系伉俪,共生养三子,即宗子周某文、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强。刘某娟于2002年7月11日归天,周某鹏于2019年4月7日归天。刘某娟之母刘母于2003年11月归天,刘某娟之父刘父于1991年11月归天。刘母与刘父共生养三女一子,即长女刘某娟、次女刘某洁、三女刘某慧、子刘某新。刘某新与陈某涵系伉俪,共生养一子一女:子刘某皓、女刘某丹。刘某新于2002年9月归天。

周某鹏与刘某娟归天时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衡宇一套(下称一号衡宇),系二人之伉俪配合财富。周某鹏与刘某娟归天时均未留有遗言。本案审理进程中,刘某慧、刘某洁、陈某涵、刘某皓、刘某丹均暗示志愿抛却一号衡宇中其理当担当的份额。本院未再列其为本案当事人。

一号衡宇现由周某辉栖身利用,其栖身后对衡宇举行了装修。庭审中,两边对该衡宇价值没法告竣一致,周某文申请评估。一号衡宇市场价值为3663100元。周某辉请求衡宇归其所有,但主意评估价值偏高,评估时斟酌了其对衡宇的装修,在给付周某文折价款时理当予以扣除,周某文不承认。另,周某文请求周某辉依照房钱尺度给付衡宇占据利用费,周某辉分歧意。

裁判成果

1、挂号在周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衡宇由周某辉担当,周某文、周某强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三旬日内协助周某辉打点该衡宇的产权变动挂号手续;

2、周某辉于本裁决书见效之日起三旬日内给付周某文、周某强上述衡宇折价款各1221033.33元;

3、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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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状师靳双权点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划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举行质证的权力,周某强经法院正当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抛却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力。遗产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小我正当财富。担当起头后,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担当打点,无遗言的依照法定担当打点。被担当人的后代先于被担当人灭亡的,由被担当人的后代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担当。本案中,周某鹏与刘某娟归天时均未留有遗言,故一号衡宇应按法定担当举行处置。刘某慧、刘某洁、陈某涵、刘某皓、刘某丹均暗示志愿抛却一号衡宇中其理当担当的份额,法院对此不持贰言。故,一号衡宇应由周某文、周某辉、周某强三人法定担当,每人各享有该衡宇三分之一的份额。

鉴于该衡宇现由周某辉占据利用,周某辉亦暗示要该衡宇,故法院将该衡宇判归周某辉所有,周某辉给付周某文、周某强衡宇折价款。装修费一节,斟酌到系周某辉自行对涉案衡宇举行处罚装修,故对其主意衡宇评估斟酌了其装修身分的定见,法院不予采信;衡宇占据利用费一节,与本案不属于统一法令瓜葛,法院不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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